一、实施机关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鄂尔多斯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站。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7、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林地被临时占用事项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书;
8、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旗区林业局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旗区林业局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3、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
五、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当地旗区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申请→旗区林业局初审后填写《使用林地项目初审登记表》,传真市资源站→市资源站审核后下达设计通知单→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旗区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林业局→审查合格后,按审核审批权限,转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或作出行政许可
六、办结期限
申报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