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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30     来源:      作者: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按照《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乔木公益林。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它采伐。其它采伐指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修建防火公路、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需要采伐的林木。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相关标准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

  第四条  公益林采伐更新要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其他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

  第五条  人工林更新采伐,可以小面积皆伐,皆伐面积不得大于10公顷。坡度大于15度的,一次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第六条  公益林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更新采伐年龄见下表。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树种

  年龄

   起源

  云杉

  落叶松、

  樟子松

  油松

  柞类

  山杨、白桦

  榆树

  杨、柳

  天然

  161

  141

  81

  121

  81

   

  人工

  121

  61

  61

  71

  61

  31

   

  第七条  公益林采伐应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量计划(集体、个体公益林除外),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量计划总量及其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采伐量计划指标,均不得突破、不得串项使用。

  第八条  因遭受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清理采伐、工程项目采伐林木等,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按照单报单批程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国家级公益林采伐作业,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其他公益林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下的,只填写采伐申请书;一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可由苏木(乡镇)林工站组织技术人员编制简易采伐作业设计;一次申请采伐超过30立方米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和国有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依照相关规定由盟市或盟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其他集体、个体等所有的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需应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林工站提出采伐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初次申请采伐提交(一)、(二)、(三)项材料,5年内第二次申请采伐的还应提交(四)、(五)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书;

  (二)林木权属证明;

  (三)采伐作业调查设计(申请采伐5立方米以下除外);

  (四)上一次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五)上一次采伐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上一次公益林采伐后更新造林不合格的或采伐验收不合格。

  (五)征占用林地等项目未经批准的。

  第十三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发证权限等规定,对受理的采伐林木申请、采伐作业设计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依法依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集体、个体等申请采伐的,苏木(乡镇)林工站对申请人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苏木(乡镇)林工站要为申请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公益林采伐申请,要在旗县林业局、所在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嘎查(村)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或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年总采伐量指标及分配情况,拟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林木权属、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面积、蓄积和更新时限、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进行采伐作业,采伐作业质量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规定越界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伐作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伐区作业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收缴其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采伐迹地更新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发挥生态效益功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与施工。林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采伐迹地更新,更新面积、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要加强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管,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林工站和更新责任单位对采伐迹地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更新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督促其进行补植补造后再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规定完成更新或补植补造后仍未达到更新质量标准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存在采伐迹地更新欠账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不得出现新的更新欠账。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批准采伐公益林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将采伐迹地更新检查验收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上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翌年1月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